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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国务院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8 10:21:10 浏览:290 字体: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第764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废止《办法》的背景及原因有哪些?会不会影响监管部门工作开展和消费者质量获得感?如何保障产品质量监管和质量提升?针对以上民众热切关注的问题,《中国质量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冀玮,对废止《办法》进行解读。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主要有3个方面的原因——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冀玮说,开展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就是从法制的根本基础上解决政府职能中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弊端与不足。法治政府的前提就是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所以,对已经不适应当今形势要求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是解决具体行政行为问题的必要前提。


在冀玮看来,政府职能的转变,归根到底是要为市场的良好有效运转而服务。有为政府的具体绩效是要通过市场的绩效体现出来的,市场是判断政府职能转变成败与否的最好标准之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今天,各类市场规制制度措施必须要跟上改革的发展需求,否则就会成为改革的阻力。此次行政法规的清理,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正是为了去除制度阻力,让法治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冀玮表示,行政执法是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包括经营主体在内的广大行政相对人来说,不能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更加直接明显的损益性、表现性、可观察性,不仅会直接造成相对人的权益受损或义务增加,还可能在社会影响方面造成对政府治理的巨大负收益,所以,从法制层面根除行政执法的种种问题就成为重中之重。同时,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必须按照上位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从而为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正确的法规依据。


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推进严格规范执法


据悉,《办法》首次出台于1985年,2011年修订过一次,且一直是试行。作为其上位法的《产品质量法》与《标准化法》分别于2019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很明显,办法已经落后于上位法太久了,必须进行修订或废止。”冀玮说。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被相关法律法规替代,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即《办法》存在着两种问题,一是规定主要内容已经被后来修订的法律所替代,二是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一般来说,这种情形导致下位法废止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也是《立法法》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废止《办法》不会影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更不会影响到消费者质量获得感。对规定内容已经过时的办法予以废止,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消费者的经济社会收益两方面而言,都应当是利大于弊。”冀玮解释说,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观察,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优先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办法》与上位法律规定一致的内容完全可以删除;对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则行政执法人员根本不能适用,《办法》的这一部分内容也必须予以废止。所以,对《办法》进行废止,是从法制的基础上,在产品质量监督领域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的一次提升,是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的有益行动。


“从消费者的收益角度分析,至少可以获得两方面的收益。一是大多数消费者从《办法》的废止可以看到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随着我们国家法制宣传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与认知也是越来越清晰。二是产品质量事关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得失,而产品质量的监管行为当然也是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关键因素之一。《办法》的废止,使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更加顺畅,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更加清晰,有利于形成更好的产品质量社会共治、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冀玮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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