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科普

产品安全与召回监管中技术供给体系的关键支撑作用
发布时间:2023-06-08 10:48:51 浏览:939 来源:本站 字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创新质量治理模式,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在全面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的新形势下,质量治理需要更加多元化、立体化的技术供给体系做支撑,如何增强技术供给体系对质量治理需求的适应性值得深入思考。下面以产品安全与召回领域为例,讨论技术供给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技术供给体系是质量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采用监管影响分析方法(RIA)评估监管的有效性,指出政府干预的具体措施包括技术体系。日本京都大学学者矢野诚在其《市场质量经济学》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两级基础设施”理论:法律规则属于初级基础设施,执行法律规则的技术体系等要素属于次级基础设施,初级基础设施这个“光源”透过次级基础设施这个“过滤器”投射到真实市场上。因此,市场质量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还取决于技术体系等要素。随着近些年产品智能化和网联化发展,大规模复杂产品快速涌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需求更加立体化,完善技术供给体系建设、提升技术供给能力是新形势下产品质量治理的重要举措。


技术供给体系可以体现为技术机构、技术规范等要素的集合,其中技术机构是技术供给的主体。在我国质量治理领域,根据性质,技术机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辅助政府行政职能的公益性机构,比如我国的事业单位等;另一类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化技术机构,比如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活动的机构。本文主要聚焦第一类技术机构展开论述。


二、国外产品安全与召回技术供给体系模式


国际上,市场监管的主要模式分为中央垂直监管、半垂直监管、地方分级监管等。在产品安全与召回领域,中央垂直监管模式下的技术供给以中央集中式供给为主。如主管美国机动车安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和主管消费品安全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除行政管理人员外,大部分雇员是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另外,还建有国家汽车研究和测试中心(VRTC)、国家消费品实验与评估中心(NPTEC)等专业实验室,在联邦层面形成了稳定而强大的技术供给能力。中央集中式技术供给体系的优势是专业技术团队强大,通常建有国家级实验室,有权威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综合技术实力强、技术供给能级高,有利于应对当前产品多元化和技术复杂化衍生的技术难题和瓶颈。


地方分级监管模式下的技术以地方分散式供给为主。地方分散式技术供给体系的优势是各地能充分利用地方分散的技术资源,结合本地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建设技术供给体系,应变能力强。

  

半垂直监管一般是过渡时期的市场监管模式,兼具中央垂直监管和地方分级监管两种模式特点。有研究表明,受各国统一市场建设进程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1990年以后全球市场监管体系以纵向整合为主要趋势,即采用中央垂直监管和半垂直监管的国家比例越来越高。目前在产品安全与召回领域,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均实施中央垂直监管。


三、国内产品安全与召回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现状


强化产品安全与召回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是提升技术供给能级的重要举措。以我国产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召回制度为例,2004年,原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了召回技术机构的地位和职责,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正式建立;同年,原质检总局批准设立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接受总局委托承担缺陷产品管理的事务性工作;2012年,国务院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再次强化了召回技术机构的职责。之后,召回技术支撑体系加速完善,目前已建成七大信息平台22个系统,建成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产品缺陷与安全),形成囊括30余家检测机构的全国技术检测网络体系,建立了包含1000多名专家的汽车和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了覆盖7个地区8个采集站点的全国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和覆盖17个地区56家医院的全国产品伤害监测体系。


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有力促进了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支撑市场监管总局成功处理一系列重大产品安全召回事件,消除大量产品安全隐患,减少因缺陷导致的伤害事故,倒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社会和行业的广泛认可。


随着产品多元化和技术复杂化的发展,当前召回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现状难以更好地匹配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期待,以及政府对技术支撑的需求。尤其在产品质量治理的新发展阶段,这种供需差距更加凸显。


四、思考和建议


技术机构是质量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相关方之一,强化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是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质量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在产品安全与召回监管领域,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修订完善产品质量法和推动产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定时,研究不同类型技术机构的地位和职责范围,对辅助政府行政职能的公益性机构和商业化机构差异化对待,尤其加强公益性机构功能性定位和专业化建设。


第二,研究论证不同产品安全与召回监管模式的优劣、可操作性及改进路径,根据不同制度设计和监管实际,设置相应的技术供给模式,协同推进技术、管理、制度创新。


第三,对标国际,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打造产品安全与召回技术机构能力升级版,强化产品安全与召回技术支撑。(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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